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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被告以谈恋爱为名,要自诉人将银行卡交其保管,并要求告知密码。随后被告以测试自诉人对其是否真心为名,要自诉人将5万元打到银行卡上给其保管。 2011年2月17日和2月22日,自诉人分两次从网上银行分别转账人民币3000元和47908元到被告保管的银行卡上。在未告知自诉人的情况下,被告于2011年2月22日下午从柜台支取现金48000元,从柜员机上支取现金1800元,致使自诉人的银行卡上只余下人民币194元。自诉人于晚上8点报案。 2011年2月23日下午,自诉人到柜台调取录像和询问营业员,确认在柜台支取人民币48000元的为被告。 2011年2月23日至3月13日,自诉人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给被告,被告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拒绝归还从自诉人的银行卡上取走的49800元现金。 自诉人认为,被告将自诉人交其保管的银行卡上的钱取走,拒不交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请求依法惩处。同时,被告的行为造成了自诉人共49800元的损失,依法也应由被告赔偿。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自诉人银行卡的开户证明和流水帐。 2.自诉人网上银行的转账记录(转入和转出的卡都是我开户)。 3.银行柜台取款录像,证明被告非法侵占自诉人财物属实。 补充:派出所认为是侵占,不立案,所以银行的录像无法拿出来,可以请求法院去银行调取录像吗

刑事案件
2011-03-13 18:15:4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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