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是2006年结的婚,结婚时妻子的户口没有迁入我的户口,2008年妻子所在的农村土地全部被政府征用,并且按人头给予一定的安置费,并且给予安置房80平米,结婚后生有一子,当时孩子的户口上了我的户口,后因妻子为了多得一个人的安置费就把孩子的户口迁入到了她的户口上,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也没有拿到孩子的安置费,我想把孩子的户口转回来,却得到他们家人的反对与阻挠。现在提出跟我离婚!我想请问一下:
1、我是否有权转回孩子的户口?
2、妻子所得的土地征用费和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我们离婚,我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所规定的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