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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满后,租户提出续约申请,但租方未能定下新的租金,不能立即制定新的租赁合约,租方就对租户讲,你还有三个月的按金,不如你先继续经营,等新的租金定下来再同你续约,租户在继续经营三个月,见租方还不能签订新的合约,向租方提出退铺通知书,结束经营,过后租方以合约期满后,租户以续约为名,继续占用该房屋,按合约内容条款征收双倍租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11-03-13 22: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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