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我有一朋友叫刘*,被人致伤,凶手被判刑,刑事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认定二00九年二月十曰上午九时,被告人鸿龙公司仓管员孙万学因被害人刘*丢掉了一块做鞋的皮,从而发生口角,中午十一点孙即指使尚**等人过来教训刘,当日晚十点左右,尚**等人手持铁管子等凶器在厂门口的四明山路对刘*行了欧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后刘做了伤残鉴定,构成伤残七级。我们认为孙的致害行为与其从事的工作有内在联系,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又有人认为孙的行为是故意犯罪,其行为无公司授权,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那种说法正确,能否具体的从法理上加以阐述。
谢了!

民事相关
2011-03-13 20:41: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