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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中与店长发生矛盾,然后第二天就把最后一天休息休了,并叫同事转达给店长,店长当时没说什么话,可是第三天过去上班的时候,她却说我被开除了,请问我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呢?有签过合同,但是合同没有给我们留一份。还有就是签完合同了,医社保都没给我们交,请问如果要告这家公司,我要公司支付哪类的保障跟多少的钱啊?还有就是加班费给我们一小时4元,这根本不符合厦门的劳动合同法吧。请律师帮帮我!

债权债务
2011-03-12 22:44: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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