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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夫无证有牌照,2010年4月14日晚9点40分,骑摩托车于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废铁市场行车回家,车行至永益路口卫生站前被撞,车上搭乘3人,我姐及两小孩(一人5岁,一人7岁),当车快行至小区入口处对面(入口处位于左车道旁),车需由右车道向左车道借道左转进入小区入口,见前后安全无车后打转弯灯左转,左转行驶即将完毕(已快左转完毕入小区口了),被左车道飞驰而来的长安车撞飞,致使摩托车被撞倒退四五米,车上人员一死三伤(5岁小男孩死亡)。发生事故后长安车车主开出事故点15米左右后停下车,下车返回看到地面3人人事不省,未及时抢救伤员和报案,跳上车驾车逃逸。而且当时长安车右车灯前半部分全部损毁以及右侧轮胎破损,只剩下一个轮胎钢圈和几块橡胶皮任继续逃逸20几公里!
今天大足县承办的交警毛世龙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方只承担主要责任,我姐夫承担次要责任。但对“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表述不清不楚,如下:仅以肇事方“李祖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一款之规定。曾XX驾驶机动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超过核载人数,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第四十九条一款之规定;曾XX曾xx(两小孩名字)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及过错。”
以上为事故原因分析,以下为:“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具体内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李祖加(即肇事者)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曾XX(我姐夫)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曾XX、曾XX(两小孩)、李XX(我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我们强烈的不服交警毛世龙的事故认定。第一,肇事者肇事后,下车查看伤者人事不省,置人的生命于不顾,不及时抢救耽误最佳救治时间导致小孩后抢救无效死亡。第二,肇事者具备条件报案不报案,同时驾驶只剩下一个钢圈的车逃逸。第三,交警在事故现场已破坏的前提下,事实认定不清凭主观臆断断定伤者及死者还要承担次要责任。不知是依法还是依人情。
请律师专家帮忙支招!谢谢!

交通事故
2011-03-13 11:12:2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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