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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3月9日 和公司签订正式劳动 合同,我是做销售的,因为是销售的原因所有工作时间不固定。后公司新招销售,公司以销售的特殊关系拒绝和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和新招的销售重新签订一份销售的规章制度,并要求我解除和公司的那份正式劳动合同,我不同意解除正式合同,但是在销售的规章制度上和公司新招员工一起签字了。公司于3月6日开会我不到为由电话通知我被开除,开会当天我请人代假。公司的销售规章制度上明确表示一次销售开会不到,罚款100元。公司在通知我被开除后并没有通知我办理手续,我于3月10日找到公司办理手续,公司拒绝办理手续,并要求我继续回公司上班,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其它综合
2011-03-12 18: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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