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受的工伤,去年认定的,今年1月鉴定的;如何赔偿?是按原赔偿办法执行或是按新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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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
工伤待遇。伤残包括:⑴医疗费,⑵住院伙食补助费,⑶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⑸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2009年2580元)×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⑺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⑻后续治疗费,⑼残疾辅助器具费,⑽交通费等。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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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按新的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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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职工死亡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照这个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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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先的赔偿办法计算!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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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应按原标准执行。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按照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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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