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服务生在一家咖啡语茶上班,工作7天,可是因为老板使用侮辱性语言,便于老板发生口角,后老板要开除我,应聘是老板口头工资是每月900元头3个月没有提成,应该开工资210元,可是开始要不给我开工资,经过我们一些谈话,公司准备给我开资,但是老板又拿出来规章制度,写着:第一个月700元,第2个月800元没有提成,第3个月900有提成。因此否认口头工资900元的事情,然后公司利用规章制度扣了我很多工资只剩13元,我认为此公司规章制度属于霸王条款,比如:每天有午休时间两个小时,可是从来都没有休过;还有和老板顶嘴;(我认为不合理,因为老板对我使用侮辱性语言,我应该反驳,所以我想这应该不属于顶嘴);不可以在屋内吸烟;要对上司、老板、同事微笑(我认为这一点我做到了,可是老板否认);等等,并且我之前不知道规章制度。所以我想要回剩余工资,要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