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初至2009年年底向地方个人借款40万左右!(不是向一个人借的,40万元钱总共借了9个人)但是这些钱的利息是很高的!就是大家说的高利贷!但是欠条上面没有写利息这方面的东西只是我们双方口头上达成的协议!1.现在问题在于在写欠条的时候有些欠条上我按了手印,而有写是没有按手印的只签了自己的名字!这样的欠条有用吗?
2.我叫朋友出面去借钱,当然欠条上面借款人的名字写的是我朋友的名字!担保人是我的名字!请问这样的欠条我要付什么责任呢?
3.有什么办法让我还最少的钱?因为这40万元我其中付的利息已经可以和本金差不多了!我不能再花这冤枉的钱了!
谢谢麻烦答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