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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与我承包户签有8年租地协议(基本农田)4.5亩.2002年12月31日到期。2000年村支书伙同其他本村村民在土地上搞建筑,被我制止,村支书称,“合同未到期,到期给拆。”合同到期至今,既不还土地,又不给占地粮款,至今7年。村委会打着形象工程的期号,以土地改变用途为由,拒绝归还土地。原合同第七条规定,“合同到期协商不好,恢复地貌到能种地为止,再给一季粮款。”就此事上诉到县人民法院,七个月后,法院以土地管理法16条为由,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法院不受理。二审维持。我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11-03-12 17:39: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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