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确认政府在为他人办理.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怎么办.
‘将本来属于胡某和易天明两人共有的土地16.73亩其中的4998.09平方面积.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非法手段私下办理给易天明个人名下.土地证为新国用【2002】字第转185号. ’事由‘ 在1998年12月27新洲区.新区管委会将16.73亩的土地转让给城南村.城南村在1998年12月31日转让给我和易天明.协议签了钱也到位了.土地我们也在开发.相关土地证也在办理. 但在2002年7月16日新区管委会又私下和易天明签订了一份协议将16.73亩其中4998.09平方卖给易天明还办理了土地证.我是2008年10月份才知道此事. 此事已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了正义的审判.特感谢以下各级政府.部门.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武行终字27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