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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XX商贸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0年8月中旬设想对外招股、转让或关门算帐。于2010年10月2日由蔡XX、XXX和我达成口头协议并经公司所有股东同意(没有文本),由我负责承担对所有股东按照10万元每股支付12.25万元作为他们退股清算条件,公司所有帐、财、物为我所有,用于对外转让、独立经营或对外招股经营,并于2010年11月7日晚上在泗阳XX大酒店由我负责对除XXX以外所有股东支付了按照10万元每股支付款12.19万元股本及利润(有股东收到条并注明是退股清帐),XXX因代保管仓库帐、销货款回收、其他款回收总款约二十万超过这个数,所以当时未退款给他,现在沭阳XX商贸有限公司已转让,法人代表、出资人都已变更。 2010年11月8日XXX将仓库帐、收回的现金带回泗阳,2010年11月13日我去找XXX要求结清帐务,XXX以没有收到条或欠条在我手为由,不算帐,也不给钱,多次找他都不行,年前我到法院去起诉他,法院说是刑事案件,应到沭阳公安局经案大队报案,前两天我到沭阳公安局报案,他们说是一般侵占,请问这到底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
2011-03-11 22:03: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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