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甲)承租方(乙)合租方(丙)
乙在甲那里租了门面,还有两年半到期,乙先是通过转让的方式和之前的承租方转来的,但是甲不同意转让合同上还写明了乙要转让门面需提前三个月告知甲,但甲还是不同意乙转让,说乙要是转让就收回门面)、也不同意合伙,必须要乙天天在门面才行,这样要求是不是太过分了呢。现在乙只有找丙合租门面,在甲面前是乙和丙合租、实际上门面都由丙用。请问这种“门面合租协议”怎么写才不能让甲和丙钻法律的空子呢??!!
还有乙要先收取丙定金,是订金好呢还是定金好?给的订金就是转让费(乙打算写成装修、材料、损失费),这样写甲能钻乙法律的空子吗?
1、门面合租协议”怎么写才不能让甲和丙钻法律的空子
2、定金的收据怎么写??
谢谢各位了,麻烦一定给我写详细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