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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自建车库使用的是98年的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环境监查证、工程监管等证件。证件的主体是“人防通讯指挥中心的用地”(主体建设已经卖给个人,车库是主体大楼没建的附属工程)。07年取得房产产权证,证件主体为自然人,性质私有。但是02年在旁边已经建了新小区,而且对小区相邻居民严得挡光。
1、请问房产局用过期的证件审批的房屋产权是否合法?
2、原证件主体为“人防通讯指挥中心”,是否应变更各种证件主体后才能办理产权证?

其它综合
2011-03-11 12:11: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