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1年在一家国营企业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上班到94年上半年!后在社会上滚打十几年,中间1997年单位要离职的员工缴纳停薪留职费,我交了一年,过来没在续交,一直到2006年单位叫我回去上班,这个时候我在外面一个私营老板那里工作,收入还不错!不想回去上班,当时就回绝了,(我当时问单位领导上班做什么,领导说上班可以,但是前提还要缴纳以前的个人养老金以及单位那部分才行),过了一年我手头有点钱 回去缴纳养老金,谁知道领导说我已经被除名了。我很无语,再怎么说也要给本人通知下!不回去上班要除名的,况且也不是我一个人不回去上班,单位本来效益也不好,好多的员工都在外面谋生!当时除名6个,我在内。
现在我能不能通过法律要求单位恢复我的公职,以及单位所欠交的养老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