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二十条【法条表述】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涉及到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若未经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该约定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一方起诉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变更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的财产如涉及到第三人财产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示表示同意的除外。
请问:“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以及“约定的财产如涉及到第三人财产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示表示同意的除外。”如何理解,最好能举例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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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是指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属于登记公示,未登记的协议只是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但是如果一方将该财产出售,而买受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另一方不得以无权处分主张合同无效,返还原物。
“约定的财产如涉及到第三人财产的,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示表示同意的除外。”例如:AB为夫妻,约定了A将C的车子送给B,那么这种约定自然无效,但是如果C同意或者协助办理了汽车过户登记的,将车子过户给B的,就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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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两个简单的例子,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如果别人不知道有这个约定,夫或妻对外举债,债权人可以要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知道夫妻有财产约定或者用自己行为表示同意只需欠债的夫或妻偿还的除外。同理,如果夫妻对涉及他人的财产有约定,该约定对财产所有权人是不生效力的,但该财产所有权人同意或以自己行为表示同意的,该约定是有效的。这条规定主要指夫妻财产协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即对内是有效的,对外需在第三人知情或同意时才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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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