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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12月份参加学校组织的招聘会,与同学一起投简历到一家民营企业,2008年到公司实习了3个月后与公司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进公司后被告知前两个月工资要压着,当时1800/月的工资,而且每个月要做25.5天才能拿到这1800元工资,公司施行单休制度,社会保险只交养老保险,每个月自己交100元,过年与法定节假日都没有工资,我们的工资就是做一天得一天工资,加班也只有一倍工资,做到09年下半年,有几个同学辞职了,公司为了留住其他几个同学,组织了一次脱产培训,为期2个月,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与一份培训协议书,09年培训回来在公司服务至今,由于经常要去测试产品,有时在130分贝的噪音中一呆就是几个小时,担心时间长了身体会出问题,而且工资增长的不多,年终奖金又不确定,2011年3月7号递了辞职报告,部门经理拿出当时的培训协议书,和我说要把剩余的服务年限费用返还公司,算了一下总计8500元,现在公司还压着我2个多月工资总计6400元,要求我返还8500-6400=2100元,请问公司的要求合理?这钱我该返还?

其它综合
2011-03-09 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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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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