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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以已经被注销的深圳XX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00年7月6日与马X签订承包北京市房山区X镇XX村养兔场的承包合同,于2000年9月29日与XX村经济联合社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村的场院作为养兔的场地。崔某某自称为北京(深圳)XX集团董事长,并对社会发布了招商简介,承诺投资者不参加饲养、不承担风险、分享固定利润。2000年7月至10月,崔某某以“深圳XX公司”的名义,陆续与被害人王某、康X、张X、张y、魏x、李x、郭x、高x、张x、周x等人签订合作养殖獭兔合同,合同约定,投资人投资后,使用一周年,退还本金,投资者不担风险,一周年分享与投资额相同的固定利润。王某等人共投资22.4万元。后因投资户发现被骗,向崔某某索要投资款,崔某某不堪投资户屡次催要投资款,且一时又无法返还该款项,于2001年4月离家躲藏。崔某某于2006年10月1日被湖北省麻城车站派出所民警查获归案。 问题一:如何认定“逃匿”? 问题二:如果合同约定,投资者不参加饲养、共同承担风险、按投资比例分享收益,如何界定行为性质 问题三:对诈骗、民间借款、入股、投资加以区分

证券投资
2011-03-09 14:22: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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