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8年11月份同某军区干休所签订一租房合同,干休所将一30平米房子出租给乙方王某用于经营餐饮服务,合同时间为3年2011年11月到期,租金每年4万,并交押金5000。
2011年初,王某在征得干休所口头同意之下将店铺转让,并于3月2日在干休所见证下,将店铺转让于丙方。当天王某与干休所解除租房合同,
同时干休所收取了丙方房租定金和合同押金3万余元,同时干休所口头承诺退掉王某已交到5月底房租1万元。但至今,干休所以王某不遵守合同租期为理由一直拖延政策,未给
王某退房租,并不退还合同押金5000元。
所以想咨询下老师:
1、干休所以王某未到租期而解除合同为理由没收5000元押金,并拒不退还多交房租1万元,是否合理?(王某在干休所同意下已将店铺转承给丙方)
2、是否可以诉讼干休所,侵没房租和押金。如果可以,该如何诉讼军区下属的干休所?
3、这种民诉军队的胜诉概率如何?
4、既然诉讼了,还要诉讼干休所3年内违规多收商铺水电费,如水价收取一吨3元。是否可以并案诉讼,让其退还多收水电费?
5、如果诉讼这些内容,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6、最后请问老师,这样的案件诉讼费用王某应该承担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