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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于05年购买一套楼房,当时的购房合同中写明甲方移交房屋后由甲方分期分批统一办理房产证,所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合法无异议,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办理房产证,乙方可退房,甲方所收款项全部退回。直到现在开发商也没给办里房产证。经过了解甲方所开发得这块土地是工业用地,不是商业用地,所以不能办理房产证。他在明知道不能办理房产证却告诉我们能够办理,让我们购买了他们的房子,他们这种行为算不算是欺诈呢?
还有就是通过咨询房管局的同志,了解到只要出钱把土地性质变更一下就能够办理房产证了,这部分钱该谁出呢?

其它综合
2011-03-08 23: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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