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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律师指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文件中2003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的,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现才查明白清楚,我是03年6月受伤!2003年12月30日申报认定。04年10月评?6级?在此之前我仅知评到六级伤?,其余一切无知??1这种情况是按新政策还是老政策处理??2按老政策是否过时效责任归谁,我有否过错。3下步又该怎么办?还可申诉吗

其它综合
2011-03-08 23:24: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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