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0.12月上旬与4S店签订“汽车销售、服务合同”。合同第六条:乙方(4S)协助甲方办理“济南”上牌手续,如遇当地车管所政策变化引起的甲方变更上牌地点,甲方承诺不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当时4S销售承诺10天内可以办理完成,但是其间4S销售一直用借口在拖延,只到2011.01.21中午才告诉我不能上“济南”牌照,要换成“潍坊”牌照;本人不同意,(而且上外地牌照也不符合上海行车规定),就把相关材料从4S店拿出来,2月份拍得上海牌照。
为此,我也错过了2010.12, 2011.01两次沪牌拍卖机会,由于拍牌价格上涨,本人多损失30000多圆。
请问:对此情况,本人是否可以主张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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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你们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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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当然有权主张对方赔付你的损失30000元,但有以下几个问题:
1.“当时4S销售承诺10天内可以办理完成”请问这是合同条款之一还是你们当时口头上的承诺?
2.要是合同条款的话,你以合同为证据向法院主张车行赔付你损失的30000元胜诉系数很大
3.若是口头约定的话若你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你们双方的约定也是可以的
4.若是口头约定你又拿不出证据来的话要回损失的30000是可以的,但会麻烦一点,为了维护您最大的合法权益,建议具体咨询专业律师,具体操作事宜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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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可以要求车行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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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可以要求销售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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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