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2000年7月走失,2001年4月18日学校给办理的退休手续发退休证,2003年2月份学校以走失为名,停止发放我父亲的退休工资,并且拿出一个文件,里面说走失两年就停发工资的,2009年4月我们向法院申请我父亲死亡,今年3月份法院判决下达。请问1。我父亲的死亡日期怎么确定?2。民法上有关于走失以后到判决死亡这一段时间的工资待遇的说法吗?3。学校拿出的那个文,文号是什么?是否适用于我们这个案子?4。如果起诉,有多大的胜诉可能性?麻烦哪位律师帮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