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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西的一个小包工头,08年8月,给建安十一分公司法人郭来发在我们这里的,新一中铺贴地板砖地板砖工程,总共施工工资2.5W元,在工程完工后,支付了1.1W,后在没有支付,直到09年2月底,因爱人住院早产,前去他那里结算剩余工资,他却已各种理由,拖欠补给,后因我要的急,只答应给我4000元,要求我给他打清条,因爱人住院急需用钱,我没办法给他打了清条,请问这样的条子管用么,我的剩余工钱还可以要回来么

刑事案件
2011-03-08 18: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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