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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油公司于1995年供应原油给锡山某炼油厂。炼油厂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423万未付。 1996年12月28日大庆与炼油厂对账,炼油厂签字、盖章并订立还款计划; 1998年12月26日大庆再次与炼油厂对账,原炼油厂厂长张三签字,未盖任何公章。 2000年底大庆准备起诉。 请分析:大庆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 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1、97年底开始到98年,炼油厂改制。由镇工业公司负责清理炼油厂的债权债务。98年8月初,镇工业公司将炼油厂以250万的价格拍卖给了原炼油厂的厂长张三。8月16日,由镇工业公司注销了炼油厂的工商登记。 2、98年8月28日,张三出资51万、李四出资49万组建润滑油公司,公司厂址即设在原炼油厂的厂址上。张三是董事长。 3、自97年起,大庆多次向张三催要货款,张三陆续以现金还款3.5万,通过润滑油公司银行汇款1.5万,到2000年底大庆起诉时尚欠货款418万元。

其它综合
2011-03-07 22:40: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这难道是再审案件吗?2000年离现在已非常久远了。大庆应当将镇工业公司及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张三一起告上法庭。通常镇工业公司为适格被告,镇工业公司将炼油厂出售,通常是作为资产处置的,那么接盘购买的张三实际上一般是不必为炼油厂的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这时候被诉对象应是清理人镇工业公司,但是如果镇工业公司是将炼油厂及相关债权或债务一起打包卖给张三个人的,那么张三就是适格的被告;如果该改制是有批文的,能够说明这种改制的形式就是一边注销一边新设,同时对原炼油厂债权债务作了由新设公司接受的安排,那么新设的公司应对原炼油厂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作为原告的大庆公司在不清楚相关转制细节的情形下,将三个主体一同告上法庭是万全之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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