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油公司于1995年供应原油给锡山某炼油厂。炼油厂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423万未付。
1996年12月28日大庆与炼油厂对账,炼油厂签字、盖章并订立还款计划;
1998年12月26日大庆再次与炼油厂对账,原炼油厂厂长张三签字,未盖任何公章。
2000年底大庆准备起诉。
请分析:大庆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
★ 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1、97年底开始到98年,炼油厂改制。由镇工业公司负责清理炼油厂的债权债务。98年8月初,镇工业公司将炼油厂以250万的价格拍卖给了原炼油厂的厂长张三。8月16日,由镇工业公司注销了炼油厂的工商登记。
2、98年8月28日,张三出资51万、李四出资49万组建润滑油公司,公司厂址即设在原炼油厂的厂址上。张三是董事长。
3、自97年起,大庆多次向张三催要货款,张三陆续以现金还款3.5万,通过润滑油公司银行汇款1.5万,到2000年底大庆起诉时尚欠货款418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