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乙方签定10年场地租赁合同,场地面积(1200平方米)只收了一年3600租金,不到10天,觉得租金太便宜,且乙方还没有进入场地,是否可以毁约?合同上并没注明毁约陪偿。双方协商未果,乙方要求本人陪偿他还没有进场正在准备的材料费用及损失费共合计15000元,(但乙方还未开始进入场地)是否合理化?我们都经过几次协商都没有达成,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说打官司我应该做些什么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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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还没有进场,但是乙方所要求的赔偿都是合理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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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该理由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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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合同的具体约定,才能给你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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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