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股份公司,有一块划拨土地,土地用途企业仓库,营业房。我单位法人代表以个人的名义把土地转让给了其他人开发成了底商住宅楼,房子建成后,我们公司没有得到一间房屋,我们告到法院,法院说法人私人签的土地转让合同也是有效的,我有点不理解,土地是国有划拨的,用途是企业仓库用地,我们的法人代表是以私人的名义签的的土地转让合同,没有加盖我们公司的公章,也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这个土地转让合同怎么是合法的吗,法院还说建房的人是经过法人同意其使用土地开发楼房的,谁开发的房子按物权法就是谁的,不管土地变更不变更,产权都不是你公司的啦。你公司的任何股东都没有权利用这里的房子,这样理解物权法对吗、请求律师给予见解和法律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