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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提问跨旧劳动和新法劳动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补偿对不对?

合同纠纷
2011-03-06 15:51: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从08年 开始补偿 如果地方有规定的 按地方规定。
    法律依据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你的理解是对的。你也可以进入深圳张文峰律师网站查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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