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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发票是邮寄过来的,会计在认证时是不知道是虚开的,像这种情况会计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呢? 2.经过认证后,领导要求在账上反映为以现金支付该笔款项,因发票金额较大,此时才知道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想将已认证的发票税额从进项税额转出(即予以冲回),但公司领导不同意冲回,如继续申报并抵扣相关税款后(属于被迫),一段时间后税务如查出是虚开的发票,会计在此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呢?(因为领导不同意的话,要不就继续申报,要不就得辞职) 3.还是说可以装糊涂,当不知道这件事情。

其它综合
2015-08-21 04:01:33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提到的这点确实是企业会计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如被发现你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金额,你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你的合法权益完全可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
  • 如果金额巨大,最好离开。以免日后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 进行税发票认证带着认证的发票抵扣联到国税局就可以了。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专用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量较大”的起点标准。犯罪未遂的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增值税发票上有税金,你每个月缴纳的增值税,是销售发票的税金总额减去进项发票的税金总额。
  • 单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取得,另一种是恶意取得。善意取得的不交增值税税款和滞纳金就可以了,恶意取得的除补缴增值税款和滞纳金以外,还要处以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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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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