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厂有七百名员工,在裁剪、缝纫等第一线工作的工人有五百多名。2000年初,该厂领导强调出口服装生产任务紧,组织第一线员工加班加点。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连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也要加班加点。厂方以公告的形式规定:除有医院证明的病假外,不加班的员工一律按旷工论处。一个月后,员工意见很大,认为厂方的决定根本没有考虑职员的具体问题。有的员工身体不好,一个月下来去医院就去了几次,这样干下去人是肯定吃不消的。有的员工家庭里有病人,因加班无法照看家人。但厂方认为这是员工的个人问题,应该可以克服的,员工应该从大局出发;而且厂方认为自己有权利制定规章制度。为了“严肃纪律”,厂方对星期六没来加班的3名员工作了旷工处理。该企业员工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应如何仲裁?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