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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于2008年8月离婚,判房子归我姐,但需在2010年8月之前分期付17万元给她前夫,2009年10月她前夫申请法院执行,我姐付了8.5万元,还有8.5万没付清,为了拿到一直在她前夫手中的房产证,法院执行庭要求我为姐姐担保付清剩余款项。现在我姐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没有能力及时付清剩余款项。
请问我需承担怎样的责任?我每月的工资才2000元,也没法帮她付款。我能免除这样的担保责任吗?法院会对我的担保责任怎么执行呢?

婚姻家庭
2011-03-05 22: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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