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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我家分到自留山一处,并颁发有林业部门的林地使用证。1996年全家农转非搬至县城,户口也迁至县城。1999年全国承包土地小调整,县里文件规定全家农转非并搬离原籍的承包的土地和自留山等交还集体,我家承包的土地收回,自留山和林地使用证未收回。2009年国土部门征用我家这块林地,村民小组以全家转非搬出为由拒绝我家领取林地补偿款。根据2002年国家颁布的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2003年河北省发布的河北省农村经济政策100条规定承包地林地不收回。鉴于我们仍有林地使用权,我们现在可以要回属于我们的补偿款吗?

经济相关
2011-10-21 21:16: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