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均系再婚,现男人病故,1990年两人结婚时,男人的子女均已结婚另住(两儿一女)。男人没有遗嘱,也没有婚前财产公证,
1,房子(没买,属厂里的平房),男人的子女有权居住吗?
2,男人婚前在屋子的院子里里埋了100多斤酒,以及婚后所置办的东西(家具,电器等)该如何分配?
3,男人病危时,他的小儿子写了份协议,在医院给女人签:父亲医疗费的自付部分及身后事宜的所有费用由小儿子***先借垫付,待后事处理完后,由父亲的安葬费,抚恤金,身前存款及国家规定所有应得收入中扣除。待后事处理完毕后,由继母***与儿子各分一半处理。超支部分也由两人各付一半。关于后事收礼金作如下协议:父亲身前好友,关系户所送礼金全部作后事费用,子女及继母的朋友及关系户所送礼金则各自收取,我想问的是,医疗费中除了最后一笔是小儿子支付的外,其余全是女人支付的,但是发票却被小儿子以办理各种后事需要为由骗走了,如果小儿子不承认的话,该怎么办?或者说有什么办法让他承认?
4,去了社保所咨询,回复是配偶有收入的,没有抚恤金领取,但根据(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又可以领取,相矛盾吗?
问题很锁碎,麻烦您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