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结婚五年,他一直不肯努力工作,为了小孩,我一直给机会他,但最终因看不到希望,所以在去年12月协议离婚了。离婚时因考虑到我也是一个人在外面打工,身体也不是很好,小孩要读书要户口这个现实问题,所以将扶养权给了我前夫,因为前公公与婆婆很爱这个唯一的孙子,照顾得比较好,我也比较放心,在净身出户后,就协议了每月给500元的扶养费,在节假日我有探视权。但距离婚时间已过去五个月了,我很多时候打电话回去想和儿子聊聊天都不行,座机不是没人听,就是暂停使用,手机也是经常没有人听的。我父母说,他们都不想我再继续接触孩子,才这样防我的,但我每月准时给扶养费,这到头来,我连听一下儿子的声音,见一下面都这么难了,再过几年,儿子都不记得我这个人了,我还帮着养做什么?所以想询问一下,如果现在签一份补充协议书,说明以后不再固定每月给扶养费用,只限于在我探视的时候视我自身当时的经济情况而给予一些。这样是否可以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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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只有起诉要求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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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直接来电咨询,以便为您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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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