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起诉离婚后,法院判了民事调解书。他协议是这样写的: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2.双方所生子岁我共同生活,被告按月抚育费人民币500元,至十八周岁时止3.现原告处的上海银行帐号定期储蓄存单条内存款人民币归原告所有现在有如下问题想咨询一下:
1.具我调查得知我前夫开了2家空手道道馆,这是没离婚期间开设的,但没有足够证据证实他是否赢利,他跟法院说道馆是亏损的法院就不了了知。而且法院声称这是无法取证的,请问这是否属实?我怎样才能取得相应的证据
2.在跟他结婚后他曾对我殴打,我有短消息为证,弄的我每月头疼,但殴打时不曾报警我是否可以要求他索赔?
3.他是空手道教练,又开着会馆但是没有正式工作,经法院调解给我每月500元生活费这是否合理?
4.我想推翻以上判决,我是否有再次起诉的权利。我觉得他们是与法院认识的,判决绝对不公,我是否可以在我当地所在法院起诉,而非他当地所在法院起诉?急,请求律师的帮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