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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在未与村民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集体资金15000元借给他人,现在7年已过仍未要回来。借条上写的是借某村某组现金15000元,公安机关在侦察过程中,小组长说是他与会计、出纳三人共同商量决定的,公安机关认为此罪主体只能是个人,不能是集体,他们三人可以代表集体,要追究就要追究他们三人的责任。再加上此案没有案例。最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请问,小组长、会计、出纳能不能代表绝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分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正确。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3-04 21:36: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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