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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原先的单位在2010年1月1日 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条款”其中第二条: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本公司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公司负责人,公司有权无偿使用其各种证件一年,同时双倍返还公司支付的各种培训、学习、考试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请问: 1.这份协议是不是有效,或是这第二条款的内容是否有效? 2.假如成立是否需要双倍返还? 3.协议签订之前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应该计算在内? 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3-04 19: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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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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