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的好朋友10年前买了一套房改房,应为是要好的朋友当时没有专门签订、公证买卖合同,只是卖方给我写了74000元的房款收取条子。应为单位限制买卖,我们等了单位放开买卖的那一天。但是5年后,单位放开买卖的时候卖方返回,说丈夫不同意买卖这套房子。起初我问过丈夫知不知道,她给我说的是丈夫不同意买这套房子,因为是经济困难,是她们刚刚结婚没钱,父母不让单过等理由。卖方是43000元买的房子,当时是银行按揭,因为按揭款换不下去的情况下,拿我的钱换的贷款,解押把房产证办出来的。这10年都是我在履行这套房子的所有费用的交付和居住。因为房价只几年一直在涨,所以卖方以丈夫不同意,不知道的理由要求我以现在的房价补偿一些钱,否则不给过户。收回房子。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