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方,在我和前夫离婚前,大概是在09年2月份我娘家的老房子因公被占,被占后我们都同意置换新房!在签订建设房屋调查登记表时写的常驻人口有他,我,我妈还有女儿的姓名。然后占房方根据这个表赔偿我们每月每人100元的房租费!之前我一直住在男方。在09年的8月份因和前夫吵架我搬出外面租房和我妈一起住,在当年的12月份前夫也又搬来和我们一起住到了10年的8月底,因他的个人问题我们正式离婚。 离婚后他执意不要孩子,并每月支付100块生活费,我从10年11月1号把孩子接来并付清了所有他家带孩子的费用,一直带到一月上旬,期间他分文未出,经过电话交流,他声明他每月的房租就是给孩子的生活费用和学杂以及医疗费用!我老家的房子是我爸妈辛苦建的,他只是签了一个名字而已。我想问下,他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来索要房租费用?那个房租费可以用来抵扣孩子的生活和其它所有费用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