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亡,兄弟姐妹四人因房产涉及拆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其中三人放弃继承权由该房产全部由最小弟弟继承。
现放弃继承三人反悔,找到公证处,说由于当时“公证员说‘必须先由一人继承也就是先过户给其中一人’才能办理过户,另外三人才签订了放弃继承声明书,将房产过户给最小的弟弟(办理公证前,最小的弟弟曾口头承诺给另外三人房产或补偿)。办理公证后最小弟弟反悔,未给另外三人任何补偿。
另外三兄妹现认为是由于公证员说“必须先由一人继承”加上最小弟弟承诺,他们三人才会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是公证员误导,要求撤销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请问该公证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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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这样。你们先找你们的最小弟弟,取证并证明当初你同意给我们补偿我们三个才同意办理放弃继承办理到你的名下,这也是当初我们的意思,我们放弃继承的目的,只是为了按照公证员的意思办理到你的名下,并不表示放弃房产所有权。也就是及时当初你们在放弃继承的书面文件上面并没有表明该意思,这至少可以证明,你们对公证员的意思产生误解,属于重大误解。现在最小的弟弟反悔了你们的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我们自然不同意,房产归你一人所有,从法律上讲,你们同意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附条件的,条件不成立,放弃的意思表示自然不生效,这样只能起诉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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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具体问题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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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可以否定公证的效力,否则公证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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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