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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是一家国有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07年一个民企老板(下称A)找我和另一个国有控股公司的老总(下称B)利用单位资金合伙炒股,我以没有资金为由拒绝了,当时是在我的办公室,我拒绝后就没管他们是怎么商量的了。后来我帮这个私企老板推荐过股票并操作过帐户,后来案发,侦察机关把我作为共犯,事实上B借了多少钱给A我不知道,而且A只把B给他的部分资金用于炒股,其余自己花了(B不董股票)。这种情况我算共犯吗?请各位专家解答。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3-02 22:05: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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