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铺面一间租给XX,合同早已到期未续签,我已提前一年通知XX将收回该铺要他搬离,但XX赖着不走。110,房屋租赁管理处都协调过无效。现状告法院,法院宣判我们胜诉,但其仍上诉拖延时间,请问各位律师朋友:因为打官司,从年初我都不再收XX的房租,但官司拖延了这么几个月,担心拖欠钱太多,因小女子仍需要自己交月供,请问,我能不能要求XX交纳给我,从1月到现在的租金,水电杂费用?如果收取租金,会不会被视为因继续交纳租金,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我担心二审宣判后,他仍然败诉赖着不走,需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他不会再交给我租金和杂费了。我再也收不到租金及杂费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