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顾某、姜某因抢劫罪分别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7年、5年。一审宣判后,胡某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顾某、姜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顾某、姜某交付执行,胡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胡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胡某无罪。在此种情况下,市中级法院只好对全案宣告终止审理。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市中级法院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请说明理由。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上诉的一审案件审理结束后,依法可以作出哪些处理结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