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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咨询相关律师:本来买卖合同上约定是4月30过户,由于买方贷款问题导致向后延期,这个给予体谅不去追究。本月初贷款获批,于是10号中介将我与买方约好一起去过户,在过户时办理人员让买方去开一个首套房证明(由于买方是首套房可省几千块),但开过证明后需7个工作日以后才能办理过户了。这样相应的就造成我的卖房尾款延迟收到。
[注:由于我看好一套房,已交订金,尾款是作首付用途,已与上家谈好首付日期,即是我此套房的尾款到帐日期,过期定金不退。这样由于此套房的过户耽误7个工作日,可能导致我的下套房定金成泡影]
想咨询在这个“延期”导致的连带责任中,我应如何维权?向谁追究责任?买方责怪中介事先没有把这个时间告之,工作没做到位。我也一再向中介确定过户后加急的话银行几天放款(我们要按到款时间付新房首付),中介也有承诺。另外买方的贷款是由中介代为办理的。请给予帮助解答,非常感谢!

损害赔偿
2011-03-02 22: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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