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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员(只负责施工放线,工程款的计量结算不归我管),2009年6月偶尔认识了一个在我们工地干活的小包工头贾某,工闲时间坐在一起聊天、开玩笑之间我逗他,说我们工地要修人行道,问他愿不愿意干。贾说不相信,你要敢写个“证明”我就相信你说的,我图一时开心在自己的笔记本上一页纸写了“证明”,内容如下: 证 明 贾某,施工29号住宅楼旁小区人行道,共计20万。 本人签名:张某 2009年6月30日 玩笑过后也就作罢了,没想到第二天我发现笔记本不见了,我也没当回事。不料现在,贾某突然凭这张“证明”起诉我当时所在的单位(第一被告),和我(第二被告) ,起诉支付工程款20万元。现在我才知道,原来笔记本是被贾某偷走了。这张证明就是开玩笑写的,我也没打算给他,而且这张证明所写事实也不清楚,这张证明有法律效力吗?我该怎么办呢?

债权债务
2011-03-02 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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