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员(只负责施工放线,工程款的计量结算不归我管),2009年6月偶尔认识了一个在我们工地干活的小包工头贾某,工闲时间坐在一起聊天、开玩笑之间我逗他,说我们工地要修人行道,问他愿不愿意干。贾说不相信,你要敢写个“证明”我就相信你说的,我图一时开心在自己的笔记本上一页纸写了“证明”,内容如下:
证 明
贾某,施工29号住宅楼旁小区人行道,共计20万。
本人签名:张某
2009年6月30日
玩笑过后也就作罢了,没想到第二天我发现笔记本不见了,我也没当回事。不料现在,贾某突然凭这张“证明”起诉我当时所在的单位(第一被告),和我(第二被告) ,起诉支付工程款20万元。现在我才知道,原来笔记本是被贾某偷走了。这张证明就是开玩笑写的,我也没打算给他,而且这张证明所写事实也不清楚,这张证明有法律效力吗?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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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不能随便写的,
不过这个起诉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他没有修建人行道的事实,如果他现在已起诉,建议你在当地找律师帮助你,胜诉的概率还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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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整天被单位领导训,单位还怀疑我和他是一伙的。
在证明表述不清的情况下,证明人是不是可以增加补充证明呢?或者还有一种说法是,只有证明人对自己开的证明享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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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修建人行道的事实,仅仅凭你个人的证明是无法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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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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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