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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请教一下关于宅基地房屋继承的问题。家中现总有四口人,父亲,本人(大儿子),继父(后母亲改嫁的),继父的儿子(小儿子)母亲与继父所生。现宅基地的使用权名字为已故的父亲,1991年办理的,使用权人至今未做更改,房子是已故父亲的母亲传下来的,1969年由已故父亲改建建。宅基地使用证1991年办理的,土地使用人为已故父亲名字。继父户口从外地几年前迁入本地户口,现全家人都为农转非人士。请问,要是按照继承法的话,母亲,本人,继父,继父的儿子都有继承权吗?要是有的话是按什么顺序依次来继承的,分别是百分之多少,继承之后能改变宅基地使用权人吗?要是没有的话那还有居住权吗?请律师耐心讲解,本人将万分感谢! 问题补充:现家中四口人为母亲,本人(大儿子,)继父,继父的儿子,已故父亲未立下任何遗嘱。如要办理继承的话什么部门受理,需要哪些证件。

行政纠纷
2012-07-23 21:12: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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