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想知道物权法第九章的解释

其它综合
2011-03-01 10:06: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司法考试解读:“无处分权”是一个复杂集合,包括各种类型:一是非产权人又非被委托人;二是被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三是主体不合格,例如未成年人;四是法律规定产权人不具有处分权,例如产权人对树木文物等不一定有处分权;五是刑事犯罪,如销赃,洗钱,转移走私物品等;六是行政行为不当,如行政机关把扣押财转让给他人;七是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等等。

      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追回是有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是指除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如果符合本法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产权人不能向受让人追回。)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司法考试解读:就是说受让人可以不管出让人是谁,不管财产的来路,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其中的一条,就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第一个条件是所谓“善意所得”,那么如何来判断是善意还非善意呢?如果明知出让人没有处分权,但仍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是不是能说是善的呢?例如赵老爷和末庄的各界人士明知阿Q出售的衣服是赃物,但是仍然非要购买,他们的行为是善意还是非善呢?又如在街头或跳蚤市场,明知是赃物或是走私水货,购买人算不算善意所得? 其实法律只能对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界定,而不能对人的心理活动加以癔断。只要是合法的主体在合法的场合通过合法的方式完成的民事行为,就应当是有效的,民事主体没有调查和判别对方是否善意的权力和义务。如果不符合民事行为有效条件,即使是善意的,也是无效的。

      第二个条件是“以合理价格转让”。就是说无论出让人是否具有处分权,也无论受让人是否明知,只要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就可以取得所权。但是何谓“合理价格”呢?“合理价格”只有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才能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双方接受的价格就是合理价格。例如拍卖价,网上售价,促销价,投标价,等等,例如家庭的旧衣服,成色很新,有的可能根本就没穿过,但是卖给收旧货的,只能卖一角钱一斤,这合理吗?又如二手车,即使是新的,也只能卖一半价,这合理吗?在文物市场“捡漏”,合理吗?因各种原因,出让人自愿无偿或者以低价或者以高价出让财产,或者受让人自愿接受高价转让,难道不可以吗?受让人有判定受让财产价格是否合理的义务吗?本文这样规定,是给受让人设定了法定义务,但是这个义务,是普通民事主体无法履行的。如果因“合理价格”纠纷引起诉讼,人民法院也难以确定什么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