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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为了让子女在上海学习,然后假离婚,由女方与上海一户假结婚,双方的离婚协议规定:子女在女方名下,(为了防止财产的外流)所以女方没有任何财产,所有的财产归男方,双方共同抚养子女。 请问这个协议的风险在哪里?现在女方很担心男方变心,而自己又没有一点财产,请问各位如何补救?在既不影响子女的上学问题上,是否可以再定一个协议,来修正原先的离婚协议?诚恳的希望各位能够给予帮助。。。。谢谢。。。。。。

婚姻家庭
2011-02-28 10: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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