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被告(承租方、乙方)
转租合同中:门面将到期后,乙方将提前一个月与甲方联系签约,以兔乙方经济损失,如乙方继续租用,甲方无条件按本合同续租给乙方使用,不得增加租金。如乙方未到期无法使用该门面,需提前两个月与甲方联系,方可解除该租赁合同。
由于我方提前了一个月与甲方联系签约,但对不愿意签约,故我方就打款予甲方,甲方不收此款,因此诉诸法院审判。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第7款、第226条、每232条、第235条的规定,审判如下:
一、我方须在生效后三个月内搬出租赁的门面,归还门面给甲方。
二、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我方支付。
现在,我方请求法律援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